8月27日讯,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并将于9月1日实施。
日前,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出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9月1日实施。《办法》明确,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省级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对检测认证结果建立采信和运用的监督机制。
为电子招投标发展提供保障
据了解,近10年来,有关部门、地方和大型企业积极探索、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有些行业和地区的电子招标采购率已经达到70%以上,机电设备国际招标和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已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招标采购。但是电子招标投标还面临着发展不均衡、信息不共享、体制机制不适应、安全保障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制约着电子招标投标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的应用。
依法实施程序规范多元共治
《办法》规定,国家认监委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刘卫军介绍,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将以“依法实施、程序规范”为目标开展合格评定活动。开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的实验室需“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具备从事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能力”;认证机构需“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产品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相关检测、认证人员需“通过专业能力培训,掌握招标投标系统相关的标准、技术要求和认证规则要求,具备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评价能力”。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的流程。
刘卫军指出,“共同治理、后续监管”是电子招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有效性的重要保证。因此,这需要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政府部门,认证实施机构,电子招标投标运营机构、当事人,认证委托人与社会公众等与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努力,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的多元共治。
认证信息集中公开共享开放
据了解,该《办法》除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检测、认证等内容和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外,还明确从事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名录由国家认监委公布,并交互至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认证机构发布的认证规则、出具的认证证书、对外公布的认证处理决定及相关检测报告应同时交互至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而按照此次《办法》提出的,实验室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出具的电文形式的检测报告应交互至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认证机构通过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认证规则、收费标准、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和运营机构等信息要求,今后省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将成为检测认证信息指定公开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将成为认证信息的集中公开共享中心,这将为实现招标投标市场的信息互联互通、动态跟踪、透明高效、开放共享、永久追溯、立体监督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