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6年元旦施行 工程质量终身追责

发布时间:2015-12-04 16:33:08 来源:柏嘉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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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1日起,北京市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再出现“楼倒倒”、“楼脆脆”等质量事故,其责任人将终身难辞其咎。122日上午,《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正式颁布,并将于20161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北京市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地方性法规。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到个人

《条例》规定,北京市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供应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履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等规定履行职责,承担岗位质量责任。

从业人员是工程建设质量的落实者,为确保个人质量责任落实到位,《条例》还加大了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追责力度,凡是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同时处以罚款;因个人过错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和相关注册执业人员,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通过设置永久性标识,对五方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公告公示,一旦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意味着今后“楼倒倒”、“楼脆脆”等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将终身难辞其咎。

开发商需对住宅项目逐户“自检”

《条例》明确,以预控为原则,强化对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和薄弱环节的质量验收管控;建设单位需依次经单位工程质量自检、质量竣工预验收、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住宅工程还必须经分户验收合格,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为了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条例》建立了重大质量问题报告制度,规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单位在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在出具报告之日起2日内,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购房将获质量“保险”

条例要求,在住宅工程开工前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在房屋销售前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投保人均为从事商品住宅开发的建设单位,受益人均为房屋建筑所有权人。

保险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保险期限至少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险期限至少为5年;担保范围包括工程保温、管线、电梯等影响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已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可不再办理保修担保。

因施工现场不规范或供应商偷工减料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达标,北京市出现过保障房“墙脆脆”、自住房“楼脆脆”问题,被媒体曝光后备受关注,问题楼栋甚至进行了拆除重建。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预拌混凝土作为影响结构安全和工程使用寿命的工程材料,质量波动较大,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波动、配合比的波动,生产过程的条件变化以及施工方法及水平等都会影响预拌混凝土质量。

因此,为有效遏制预拌混凝土一味追求利润而偷工减料,主动降低产品质量标准,擅自更改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忽视对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控制管理的行为,《条例》在混凝土出厂前设下三道“门槛”。

首先,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对原材料进行复验,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当及时退场处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在生产前,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设计,并经相关试验验证,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下发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单位应严格依据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生产单位在混凝土出厂前应进行工作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