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严禁以PPP名义举债 或将撬动民资热情

发布时间:2016-10-22 15:10:38 来源: 土木极客

  近两年热推的PPP模式,现累计已推出超过12万亿。PPP模式的引入,本是为了引入社会资本更优质的运营管理能力,引入股权投资,减轻地方政府债务。但实际过程中,名为股权投入,实际上仍是简单债权融资,风险仍由财政兜底的现象并不少见。

  10月20日,来自财政部的公开消息称,财政部日前正式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的识别论证、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项目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资产负债管理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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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充分科学论证是PPP项目成功落地的重要保障,在项目识别论证中,《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发起的PPP项目流程,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的审核等。例如,“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

  一直以来,民间资本参与率不高是PPP项目落地的一大阻碍。在项目政府采购管理中,《暂行办法》明确提出:“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暂行办法》还对项目实施机构、项目评审、项目审核等都提出了明确规定。

  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就是对地方政府履约的担忧。对此,在项目财政预算管理中,《暂行办法》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在项目资产负债管理中,《暂行办法》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PPP项目债务监控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暂行办法》还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